《网络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权威解答

& lt!-& gt;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于7月1日起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2065438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问答全文。

1.问: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坚持两个促进、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来说还处于发展初期,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新事物层出不穷。每一次技术变革都会带来网络市场的巨大变化,很多问题很难进行准确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代表了未来市场交易的发展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支持和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和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才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面服务于科学发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证。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查处网络欺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理念贯穿于《办法》的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对网络市场发展的培育、支持、服务、促进和规范作出了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对网络市场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对网络市场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网络消费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网络市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处理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捷、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参与者公平公正的经营关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基础;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能得到市场主体的支持。“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各项措施之中。

2.问:《办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的立法依据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这些法律法规从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市场商品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确立了市场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是传统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也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调整的行为。

第二,国家专门规范网络经济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个界定”方案。2008年7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的“三个界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3.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分六章44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和原则、立法调整对象、经营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发展的职责和任务、行业自律等内容。

第二章:主要提供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规范。规范内容涵盖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竞争、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等。

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平台交易主体准入、商品准入、交易信息的检查、监测、使用和保存、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签订网络平台服务合同、制定网络平台规章制度、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制定了鼓励和倡导建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信用评价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自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二是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基本方式;第三,规定了网络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有利于维护权益和便于查处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网站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四,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合作的内容。

第五章:主要规定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办法》的规定处罚。

4.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促进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答: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是落实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是扩大居民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创造和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高举发展的旗帜,将促进发展、促进健康发展的原则贯穿于《办法》始终。

《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途径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和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方法和措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该条款将促进发展,明确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首要职责。

第二,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和必要条件。《办法》第五条规定,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促进发展的基本职责,并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中,详细规定了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方式方法,包括规范交易行为、倡导和实施信用管理、倡导和鼓励行业企业自律、维护交易权益、查处违法侵权行为等。

第三,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消费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的信任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网络消费和网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网络市场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才有坚实的发展基础。因此,《办法》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定为促进发展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和举措,并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对交易主体资格、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四,鼓励和支持自律。网络市场的规范有序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必然要求。对秩序的需求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维持秩序的方式:自律和他律,其中经营者和行业的自律是基础。经营者和行业自觉维护秩序,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办法》将经营者和行业自律作为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积极鼓励和倡导经营者和行业自律。第一,鼓励和倡导行业自律。《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协会,建立网络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第二,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自律。其中,重点是鼓励和支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自律。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维护网络交易平台秩序的第一责任人,对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主体准入、商品准入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负有检查、检验和监控的重要责任。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确实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了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责任。因此,《办法》侧重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自律。第三章从经营者资质审查、商品和服务信息检查监测、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和披露等方面鼓励和支持自律,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和措施?

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制定《办法》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办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的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的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的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方式等几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双方事先不知道、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现实主体。否则,网络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无法界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一句空话。《办法》按照促进发展、维护权益、规范秩序、鼓励自律的原则,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方面建立了以下规则体系: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显著位置披露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2.通过互联网从事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时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验证更新,出具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标志,加载到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站上。

这套规则体系很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认定问题,可以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主体,为消费者有效识别和验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行为规范方面,《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送货方式、付款方式、退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保障交易安全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提供电子合同条款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经消费者同意,可以电子形式发布。电子购买凭证或者服务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存、合理使用、限期保存和妥善销毁的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正当使用、披露、出租或出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信息的安全。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资料。《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6.问:《办法》如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

答: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商品及相关服务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空间。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的健康发展。在维护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秩序方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为此,《办法》单列一章(《办法》第三章)规定了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一、交易主体经营资格的审核、登记和公示。《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申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时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出具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志,加载到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第二,合同责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准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制定并实施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四、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的检查和监控。《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动词 (verb的缩写)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中的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或者从事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6.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信息安全。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资料。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争议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网站注册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八、制止违法行为,举报、协助和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从事非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信息,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检查。

九。交易信息的保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平台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进行审核、记录和保存。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应当自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登记注销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信息记录的备份保存时间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X.统计提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内容,定期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统计数据。

7.问:《办法》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促进发展。促进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的重中之重。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面服务于科学发展,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发挥网络经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二,规范行为,即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根据《办法》,规范行为人是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为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交易信息、交易合同、交易信息、交易方式、交易程序、交易信用、交易方式、交易权益、交易凭证、交易竞争、交易平台规范等。通过规范行为,达到促进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目的。

第三,保障权益。消费者信任是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是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基础。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商品交易才能持续、和谐、健康发展。只有切实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基础。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办法》分别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从不同方面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四、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及时有效地查处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中的违法行为,是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创造和提供网上市场发展良好环境的重要基础。因此,及时有效地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违法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从另一个侧面检验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促进发展、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职责。

8.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将实施哪些监管措施和手段?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信贷监管

目前,制约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抓好信用监管是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的关键。《办法》将信用监管作为主要的监管措施和手段。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信用档案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网络信息监管

网上商品交易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一种新的交易活动和模式。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必须牢牢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一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手段,达到“管网”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以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为依托,全面落实网络管理网络化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第三,国家综合监管

网上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决定了以往以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为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网上交易的要求。必须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支撑,实施全国联网综合监管,通过全国综合监管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目前,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全国统一、统一、分离、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 从而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