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和省份有什么区别?
自治区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我国建国初期,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所以自治区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有自治权的省。它是中国最高的行政区——省级行政区。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民族自治地方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一制度被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区的建立是基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是中国人民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的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省是我国一级行政区划,最高地方行政区的域名。起源于古代的省制。古时省指天子居所,禁宫。唐朝有三省六部,尚书省是其中之一。最初是晋国在重要的地方设立省书,简称省书。元代中央行政机关称为“中书省”,还在各行政区设置“中书省”(中书省派出的机关),简称“省”,最后简称“省”。“省”由此发展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委员会主任组成,任期五年,对省人大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主要职权包括: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规章,发布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全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务、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工作。截至2011,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区和省(市)行政区为省级行政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省(市)行政区的国家机关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但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行使自治权,这是民族自治地方和省(市)行政区的主要区别。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作出了11的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出了27条规定。从法律上讲,宪法第11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7条是民族自治地方和省(市)行政区域的区别。然而,结合实际和政策分析,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立法权,省(市)行政区没有自治立法权。民族自治区和省(市)行政区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也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即有权进行自治立法。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五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正在不断发展。由于对自治条例地位的认识和制定中的程序问题,无论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立法还是调整民族事务的立法,都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的。在具体内容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据相关统计,截至2010,新疆发放380余件,西藏220余件,内蒙古310余件,广西180件。1980以来,宁夏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条例》等地方性法规170余件,有力地推动了民族法制建设进程,保障和促进了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改变行政法规的权利
修改或者补充法律、行政法规,是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特别立法自治权。比如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该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宁夏在地方立法中对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选举法的实施进行了变通和补充。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但是,与其他自治区相比,宁夏在立法上行使的自主权还不够,能够做出灵活补充规定的法律相对较少。如新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语言文字法、义务教育法进行了改编和补充。
(3)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22个民族使用28种民族语言。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有一定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执行公务,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可能是主要语言。新疆、西藏和内蒙古自治区以汉语为官方语言,在文件、报纸和教材中广泛使用。宁夏少数民族的主体是回族,回族没有自己的文字。阿拉伯文字通常用于与清真有关的商标和牌匾。
第四,民族干部的使用和民族人才的培养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干部的使用和民族人才队伍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是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在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的NPC代表中,区域自治民族代表分别占NPC代表总数的36.7%、40%、33.9%、46.6%和40%。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新疆、西藏、内蒙古和广西的自治民族分别占当地总人口的41%、95%、18%和33%,民族干部分别占当地干部总数的51.7%、73.9%、32%和36%。近年来,宁夏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每年选派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中部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挂职锻炼。自治区各级机关和领导班子都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报名和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给予额外照顾。全面实施“基层之光”人才培养计划、“手拉手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和农村实用人才工程,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目前,全区各级机关中有少数民族干部3.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4.7%。
动词 (verb的缩写)发展经济自主权
由于地理位置和发展条件的特殊性,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中给予充分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一方面,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另一方面,各自治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加快经济发展的措施。如新疆在优势资源转化、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实招,内蒙古在发展循环经济、“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能源化工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发展势头强劲。2013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851亿元,比上年增长11.1%;内蒙古地区生产总值1.6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西藏国内生产总值802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广西地区生产总值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增长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宁夏地区生产总值26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08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13元,比上年增长11。
不及物动词对外贸易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开放对外贸易口岸,发展边境贸易。从五个自治区的地理位置来看,其中四个与外国接壤,新疆有15个陆路边境口岸,西藏有5个边境口岸,内蒙古有16个边境口岸,广西有14个边境口岸。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和边境贸易活跃,对促进本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宁夏虽然地处内陆,但通过举办中阿论坛(2013升级为中阿博览会)、开放惠农、银川陆路口岸、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等措施,对外贸易进一步扩大。2013年,宁夏进出口总额达30亿美元,同比增长45.2%。
七。财政政策
实施更加优惠的金融政策,是国家重视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治区有管理财政的自主权,凡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区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区自主安排和使用。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治区通过国家实施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自治区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以2013年度政府预算收入为例。新疆财政收入1128亿元,西藏95亿元,内蒙古17195亿元,广西2000亿元,宁夏308亿元。这些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由自治区自主安排和使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在对自治区实施财政支持政策,逐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近30年(截至2009年)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超过2万亿元。10年来,中央财政向西藏转移支付1541亿元,向新疆转移支付近4000亿元。从民族地区人均转移支付来看,西藏和宁夏人均转移支付较多。
八。税收和金融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可以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在税收上需要照顾和鼓励的部分税收项目,除由国家统一审批的以外,予以减征或者免征。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不断调整税收政策,给予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以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调整为例,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提出了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实施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优惠、推进资源税改革、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拥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对几个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资源税改革是非常优惠的政策。
九、发展民族教育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发展民族教育,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宁夏实施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百所惠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等一批教育重点工程,全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在银川建设六盘山、育才两所规模大、师资水平高的示范高中。每个县将建1-2所寄宿制高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设立9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努力使没有升入高等学校的初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义务教育“一费制”和“两免一补”政策,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问题。新疆在农牧区建立寄宿制学校,西藏对农牧民子女实行义务教育“三包”政策。
X.计划生育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根据法律和当地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措施。目前,五个自治区都根据当地情况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政策也各不相同。国家对新疆和西藏的少数民族实行相对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宁夏在计划生育方面也对回族有所照顾,农村2-3胎,城市2胎。宁夏在全区开展了“少生快富”工程。2007年以来,人口自然增长率持续控制在10‰以下。
中国有23个省。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辽宁省(辽宁)
吉林省(吉尔吉斯斯坦)
黑龙江省(黑色)
江苏省(江苏)
浙江省(浙江)
安徽省(安徽)
福建省(福建)
江西省(江西)
山东省(山东)
河南省(余)
湖北省(湖北)
湖南省(湘)
广东省(广东)
海南省(琼)
四川省(四川和四川)
贵州省(贵州,贵州)
云南省(云南,云南)
陕西省(陕西、秦)
甘肃省(甘肃和甘肃)
青海省(清)
台湾省省(台湾)
四个直辖市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五个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两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