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撤销后如何申请复审?
提出撤销商标复审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应当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和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