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在本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江苏省著名商标仅限于认定的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本办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以其他方式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第五条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愿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中国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省境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晓度,并能关注该商标的广告宣传;

(五)出口商品商标应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量大或销售区域广;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内外先进标准,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消费者投诉率低;

(七)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8)没有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七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所在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填写《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注明来源。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申请文件基本齐全,但需要更正。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按照指定的内容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材料。第十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求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第十一条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江苏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交易文书上,或者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江苏省著名商标”字样,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第十三条江苏省著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省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受下列保护:

(一)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企业名称,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购买者的混淆和误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江苏省著名商标。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重新申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