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多寿司事件描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2012 165438+10月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青岛毕克思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N多寿司”不构成侵犯浦红亮注册商标“N多”专用权的行为。一审、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最终对蒲红亮涉案所反映的主观故意作出如下判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n-duo寿司商标

2012 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N多浦洪亮对N多寿司商标恶意提出异议,认定N多寿司商标准予注册,并已颁发N多寿司商标证书。

国家版权局对N多寿司商标著作权的认定

206543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 * *批准对注册号为2010-F-030134的“N多寿司商标设计图”进行著作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