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商标法原则

中国现行商标法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这是贯穿商标法的核心内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确认和承认商标专用权,才能稳定商品流通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通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无论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在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就享有商标所有权。

(3)在先申请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4)自愿报名原则。《商标法》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说明,是否取得商标专用权,是由商标使用人决定的。不需要取得专用权的,可以不注册,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不受法律保护。

(5)复习原则。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批准,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有两个:一是审查原则;一是不审查原则。中国实行审查制度。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法定形式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未能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展出期满未提出申请的,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可以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二是继承和转移。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注册商标所有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该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