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程序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规定的就商标初步审定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定程序。对商标初步审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异议有几种方式:(1)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2.准备异议文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撰写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3.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代表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2)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1,准备异议申请书,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3.在编码窗口中键入收据条形码;4.在付款窗口支付异议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该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