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什么意思,如何处理?
商标撤销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无法在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前期在商标广告宣传上的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对待。
任何人都可以撤销另一个人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一般来说,符合“无正当理由”和“连续三年未使用”两个条件的商标可以申请“撤销”。因此,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注册的防御性商标,以及注册三年以上从未实际使用的闲置商标,都有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虽然《商标法》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但同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申请撤销该商标时,应当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
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向商标持有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持有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退出第三地后要收集哪些使用证据?
那么,什么是有效的“使用”证据呢?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即“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商标使用行为,如白酒生产企业将商标印制在酒瓶上、汽车生产企业将商标制成实物嵌入汽车前部、企业在广告视频中反复展示其商标等,均可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提交。
另外,在此提醒大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证据的形成时间,这样才能保证“使用”证据的有效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商标不会被“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在关于“撤销三”的法律规定中,还有一种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能使用的特殊情况,即《商标法》中提到的“有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属于“有正当理由”,商标不被撤销。如果一个药品的注册商标因批准药品上市而连续三年未被使用,是“正当的”,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标准”描述
2018年8月3日,商标局发布了关于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并列举了我国《商标法》意义上不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首先,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具体形式有:
1.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贴商标。通过直接附着、雕刻、贴牌或编织的方式,或将它们用在商品附加标志、产品手册、小册子、价目表等上。;
2.商标用于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
4.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具体形式有:
1.商标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有关的物品;
2.商标用于与服务相关的文件,如发票、汇款文件、服务提供协议、维护证书等。
3.商标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使用,或者在公开出版物上刊登,以及利用广告牌、邮件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对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
4.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和博览会上使用商标提供的印刷材料和其他材料;
5.符合法律要求的其他商标使用形式。
三、下列情况,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
2.不用于公开的商业领域;
3、只作为礼物使用;
4、只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无实际使用;
5.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进行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以下证据,不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1,商品销售合同或协议及提供服务的合同;
2.书面证词;
3、难以辨认是否修改过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物理对象和副本。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具有独占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未经许可或授权,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但是,如果一个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不仅会使该注册商标失去使用价值,还会影响到想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商标资源的极大浪费。
《商标法》中“撤三”条款的目的归根结底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在此,也建议企业和个人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同时,也不应盲目申请“撤三”进行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浪费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