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能以该商标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所有因素为前提。
如何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材料由省级工商局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各省级工商局应将通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相关申请材料及时通过邮寄方式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时,应当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当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当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支持材料主要包括:
1,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合同);
3.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和当地财税部门专用章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提供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行业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地区(应提供相关主要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列出该商标在所有类别商品或服务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几年的广告发布情况(提供相关主要广告合同复印件和广告图片);
7.商标的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与该知名商标有关的其他文件(如省内知名商标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
(一)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介的种类和广告金额等。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