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销售非法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案、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文字、注册商标标记、注册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纸、商标带等。是表明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识别标记,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其他附件上标注的注册商标的文字或者标记以及注册标志;(二)印刷在商品或者包装上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案;(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商标作用的商品的特定名称和外观。商标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其标志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是不能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变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变造的商标标识的严重行为。主题元素。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个人既包括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主观因素。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违反印制注册商标委托合同的规定,故意超量生产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明知是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印刷单位被有意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欺骗或者蒙骗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刷单位明知行为人的意图,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仍构成本罪。如果其事先合谋,则构成本罪。销售明知是他人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与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制造人事先为同一目的共谋,然后又帮助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此时的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或者未经授权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以销售者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