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的负面影响有哪些?
1)抄袭者妨碍作者学术评分。
抄袭者违反了标明出处的义务,抹去了别人的学术成绩,这是他对作者造成的伤害。有学者认为,抄袭的对象不是原作者的表达或思想,而是原作者应有的识别分数;抄袭者从原作者处窃取识别分,与盗窃无异。
2)抄袭者给他的学术机构带来麻烦。
如果一个学术机构容忍抄袭,抄袭成功的先例会导致更多的抄袭,不仅如此,还会有更多的抄袭者来应聘。因此,为了维护其合法性,机构必须惩罚成员的抄袭行为。
3)抄袭者愚弄和误导读者
读者会对造假的知识生产能力赞不绝口,甚至会引用、解读偷来的文字,所以读者会上当。
4)抄袭者往往是谬误的制造者。
抄袭总是伴随着对原著一知半解,断章取义,歪曲事实。所以,抄袭的作品往往会耽误读者。
5)抄袭是一种反智反利的自毁行为。
惩罚:
1.同时损害公众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定抄袭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被抄袭(剽窃)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抄袭者是否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限制,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非诗歌作品的引用不得超过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引用一人或多人作品的,引用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也有人反对这种数量限制,认为单纯从数量上很难把握对抄袭(剽窃)作品的认定,而主要是从‘质量’上。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如何从“质”上确定也很难把握。
但无论如何,抄袭(剽窃)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其法律后果在新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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