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只有这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本条中常用的名称、图形、模型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模型,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简称和通用名。
(a)只有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b)只有指定商品的一般图形。(c)只有指定商品的一般型号;(四)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本条所称“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有直接说明和描述的标志组成。
(一)仅直接表明指定使用的商品质量,但不直接表明指定使用的商品质量的除外。(二)只直接标明指定用途商品的主要原材料,但不直接标明指定用途商品的原材料。(三)仅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功能和用途;(四)只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重量和数量;(五)仅直接标明指定商品的其他特征。
1.只直接表示使用该商品的具体消费者。2.只直接标明商品的价格。3.只直接标明商品的内容。4.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风格或风味。5.只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方式。方法六。仅直接表示指定货物的生产技术。7.直接只标明指定商品的产地、时间、年份。8.仅直接表示指定货物的形式。9.直接只标明指定商品的有效期、保质期或使用时间。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销售地点或地理范围。仅直接表明货物的技术特征。
(六)商标标明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指定商品具有这些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指定商品不具备该特征,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同时适用上述两个条款予以拒绝。
5.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标志,按照社会的普遍观念,作为商标使用时不具有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1)过于简单的线条和普通的几何图形,除上述线条和几何图形与文字或其他元素组合在一起,整体上具有明显特征者外。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者上述元素的组合。
(3)一个或两个具有普通表达方式的字母,但字体不寻常或与其他元素结合,整体具有明显特征的除外。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用于习惯用数字作为其型号或者品号的商品,但不是普通的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在一起,整体上具有明显特征的除外,或者指定用于不以数字作为其型号或者品号的商品。
(五)商品常用的包装、容器或者装饰图案是指定用途的,但与其他元素相结合,整体上具有明显特征的除外。
(6)单色
(七)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特征的非原创性短语或者句子,但具有原创性且不流行或者结合其他元素,整体上具有明显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交易场所名称,但与其他要素相结合,整体具有明显特征的除外。
(9)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常用的商业用语或标志,但与其他要素相结合,整体具有明显特征的除外。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但具有其他构成要素且总体特征显著的除外。
不及物动词含有无显著特征标记的商标的审查本条中的无显著特征标记,是指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明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标记。
(一)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指定使用的商品特征相一致,或者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商标含有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的基础上限制该商品的指定用途,使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该商品的指定用途的特征相一致。
(二)商标由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并且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很可能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特征产生误导的,即使申请人放弃专用权,仍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相关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种类产生误解。2.相关公众很容易对产品型号产生误解。3.相关公众很容易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4.相关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解。5.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功能和用途产生误解。6.相关公众很容易对货物的重量和数量产生误解。7.相关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风味产生误解。8.相关公众很容易对商品价格产生误解。9.相关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生产时间产生误解。但根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的生产时间产生误解。10.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技术特征产生误解。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这些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但是,其他要素或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七、商标使用后获得显著特征的审查。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如果用于获得商标的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注册为商标。对使用后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进行审查,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申请人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使用后使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