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的国家保护

法国的商标法1857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但是法国法院已经有了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案例。1964法国商标法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商标法》第4条第2款与《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一致。此时,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采取了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主义进行保护。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该法典接受了淡化说,规定“侵权人在注册中规定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导致该商标未被使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美国是适用使用原则的国家,其商标保护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更为特殊。在美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各州的反淡化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稀释理论是美国法律中的一个独特概念。“稀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以某种方式模糊相关驰名商标;

2.以一定方式贬低相关驰名商标;

3.以间接曲解的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商标必须是著名商标,只有著名商标才有权利禁止他人在美国淡化。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相对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

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3.禁止将它用作商品名称

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撤销。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延伸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