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的再审查
四次。
商标局首次向商标所有人发出《提交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商标所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
第二次,商标局将在提交使用证据的规定时间内等待商标所有人提交使用证据,但未能提交的,商标局将在法定时间内依法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的决定。被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三次,如果在第二次机会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要求,那么还有另外一个提交证据使用的机会,那就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仍然作出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次,如果一审诉讼中没有抓住提供有用使用证据的机会,商标仍然无效,那么您也可以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