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食品加工厂生产原料并自行包装预包装是否违法?

符合条件是合法的。

预包装食品的委托条件

1.受委托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和与受委托单位相同的生产资质。

2.按行政区划到地级地区,应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或只标注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产地。

3.《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明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识别和阅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并不得标有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形形式介绍食品,不得利用字号或者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食品或者该食品的某种属性与另一种产品相混淆。

6.不得标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7、不应与食品或其包装(容器)分开。

8.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商标除外)。各种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体,应书写正确,易于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