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我们都知道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严格的控制。一是防止权利滥用,以免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另一个是对商标权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的。1.将注册商标用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二)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使用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依照本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属于商标权客体的变更,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未申请重新登记是本法禁止的行为。在特定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注册商标并非完全不可变更,但这种变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权客体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变更的,应当提出商标注册变更申请。如果不申请变更注册,将不利于商标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商标所有人的实际情况,同时权利主体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也会影响商标权的效力。有的企业在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手续,但未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手续。一旦被他人假冒侵权,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3.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连同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违反本规定,转让的按本条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属于广义的注册商标变更行为,即商标权的主体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虽然商标权的转让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实现,但我国商标法规定了相关程序,自行转让是违法的。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如果注册商标长期闲置,不仅商标不能产生价值,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还会影响他人的注册或使用,实际上会阻碍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的法律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关于如何理解商标的使用,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展览等业务中使用商标,可以认定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也是使用。在本法规定的情形下,转让给他人使用,也可以认定为使用。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经商标局核准停止使用的,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使用注册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无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遵守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