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概论》的书籍内容

齐爱民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一本真正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原则和基本制度的著作。相对而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各学科的具体知识产权法相对完善,但遗憾的是,在全球知识产权法飞速发展的今天,成熟的知识产权法通论始终没有出现。知识产权法一般理论的形成意义重大。没有概括性的介绍,知识产权法就没有灵魂,就无法完成自身的系统化,也就无法形成真正的知识产权法典。齐爱民教授撰写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除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及其基本概念和宗旨之外,其内容在一般领域取得了以下重大突破:

首先,首次明确并确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一直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谜。一般来说,贯穿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可以分为民法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特有原则。知识产权法特有的原则包括区分思想和表达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知识产权法原则体系的构建是知识产权法系统化和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的理论基础。

第二,准确定位知识产权法的逻辑起点——知识产权。宏伟的法制大厦往往建立在简单的基础上。复杂宏伟的物权法是以“物”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法以知识产权为逻辑起点。知识产权法就是这样一个从“思想”到“权利”的过程:1。人的大脑已经形成了一种思想,这种思想由于人的表达(通过口头或纸质载体或电子载体)而获得了独立性;2.获得独立的思想因为符合法律而被制成财产,这叫知识产权;3.知识产权被发明的过程就是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4.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对创意拥有控制权,通过自己实施和授权他人实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简单来说,所谓的知识产权就是这样一个从大脑到钱包的过程。

第三,构建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的上位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知识产权的性质和运用为基础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权利体系,而不是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划分的具体知识产权的简单相加。知识产权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可以分为权利人自己实施和他人实施两种基本类型。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结构类型:完整的知识产权和用益的知识产权。完整的知识产权是权利人行使自己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用益物权是非权利人行使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来源。财产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有交换价值。知识产权的运用,除了实现之外,还可以起到交换价值提供担保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另一种基本结构类型:完全知识产权和担保知识产权。而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和担保物权知识产权都是有限知识产权,可以知道知识产权制度的结构是完全知识产权和有限知识产权。这就是我所说的双重知识产权制度结构。二元知识产权制度结构不仅是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也是为了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解决纠纷。比如,通过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被许可人取得受益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因此,在上述两种许可中,权利人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出资设立公司;但是,通过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只取得债权,而不能取得用益物权的知识产权。因此,普通被许可人不能以“许可”出资设立公司,因为“许可”只是债权。

第四,对知识产权行为理论进行了论证。知识产权行为是由知识产权变动衍生的法律行为,调节着知识产权变动的神经系统。知识产权行为是以变更知识产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类型。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不能自然导致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只能通过知识产权行为完成。具体来说,知识产权行为是知识产权协议和登记的结合。知识产权行为是调整知识产权变化并使其采取统一行动的调节器。该理论区分了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的安全,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此外,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应具有各种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权力、知识产权的效力和存在、知识产权的行使、知识产权的限制和滥用、知识霸权、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知识产权合同、知识产权债权、保护和消灭知识产权的途径等等。

本书科学构建了大陆法系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在理论上促进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实现,在实践上为知识产权基本法乃至知识产权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