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地雷
1,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预先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注册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或者争议,主张权利时,应当结合以上分析的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应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的证据,如双方与争议商标有关的购销合同、往来函件等,以及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是权利人事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商标标识印刷单位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该商标的广告制作和发布合同,宣传该商标的报刊杂志,该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时,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比如,提出异议或者争议裁决的申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尽可能在期限内一次性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有力支持,当事人应尽量提交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证件,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在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有关商标的宣传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