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商标评估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平、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适当的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估价和报告的行为,为资产业务提供一个价值尺度。商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那么,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商标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关法规:人大法(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驰名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增强商标意识,完善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商标的责任。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商标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经商标局核准。

对可能引起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批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出资的,必须在有关出资文件中载明商标出资方式、商标作价金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期限和面积、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应当在注册登记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出资,报送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相关商标出资文件。商标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商标主管机关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机关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