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商标侵权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即侵权行为已经对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以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减少或者商标声誉下降。二是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在没有许可、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客观上行使了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第四是主观状态,包括过错和无过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违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伪造或者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关键要素。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给予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的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二)没收并销毁侵权物品;(三)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工具。(二)处以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得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可根据情节处以最高654.38+0万元的罚款。当事人对上述两次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调解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