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求是什么?

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民告官的诉讼)。

2、怎样提起行政诉讼

(1)哪些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①对行政处罚不服;②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③对行政许可不服;④对行政不作为不服;⑤侵犯经营自主权的;⑥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其他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2)起诉的条件

A、有合格的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谁告?告谁(原告、被告)

①原告:A、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C、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②被告:A、未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B、经复议,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C、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为***同被告;D、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告;E、委托执法的,委托的行政主体为被告;F、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派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G、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

(4)向哪个法院告?(管辖)

①地域管辖:A、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特殊地域管辖:a、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b、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②级别管辖:A、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案、海关处理的案件;对省部级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B、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省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C、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D、基层法院管辖除A、B、C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

③移送管辖。

④管辖权的转移:上调、下放。

⑤指定管辖:不愿管、争着管。

(5)什么时候可以告?(诉讼时效)

①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

②对复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在收到复议决定后起15天内提起,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期2个月届满后15天内提起;

③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

④不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对涉及不动产的最长不超过20年,其他最长不超过5年(从作出之日起计算)。

(6)怎么告?(一般程序)

起诉→受理→答辩(举证)→开庭审理→合议→审判(一审→二审→审监)→执行

3、行政诉讼的救济

(1)二审程序

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

(2)审判监督程序

A、当事人申诉(没有2年的限制);B、本院院长提请审委会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C、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D、提请人大、政法委监督。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3、对吊销、变更行政许可不服;

4、对不予行政许可不服;

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6、行政主体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

7、对行政确权不服(确认自然资源权属);

8、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10、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的;

11、其他。

(三)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答辩(举证)→审理→决定→执行

申请:①时间: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

②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A、有权申请复议的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B、有权申请复议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C、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

③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主体。

④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⑤复议机关:A、对县级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B、对各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C、对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等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D、对省、部级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

(四)行政复议的救济

1、起诉:①起诉人(原告):复议申请人。

②被诉人(被告):复议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③起诉时间:收到复议决定后15天内提出,复议机关在2个月复议期内未复议的,2个月届满后15天内提起。

④起诉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A、对或复或诉的案件(复议、起诉只能择一),选择复议后不能再向法院起诉,如:出入境管理;B、对只复不诉的案件(终局裁决的案件),不能向法院起诉,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商标;C、对先复后诉的案件(行政处理先置),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如:治安管理处罚、自然资源确权;D、对先二复后诉的案件,必须先经二次复议才能起诉,如:海关案件;E、大部分案件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复议再起诉。

2、申请国务院裁决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申请复议后,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不能再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