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地宣传招商,算不算真正使用商标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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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本文列举了商标的使用形式。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类型:1。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小册子、价目表等上使用商标。2.在与商品销售有关的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等。3.通过广播、电视、出版物、展览、博览会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4.如何使用服务标志?相对于物化的商品,由于服务是无形的,相关公众通常需要在某个服务场所接受服务,因此服务商标的使用形式与商品商标不同,有时无法像商品商标那样直观体现。服务商标常见于服务场所,包括服务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铺装饰、员工服装、海报、菜单、价目表、彩票、办公文具、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5.被许可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商标,也属于使用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