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的具体规定

《关于管制部分刀具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这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分子将刀具作为犯罪武器的有效措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种匕首,锁刀,弹簧刀,三棱尖刀,刃长7厘米以上,刀尖小于45度的单刃刀都在控制之内。对于类似上述刀具的其他单刃、双刃、三刃刀具,由于社会上使用的工具种类繁多,无法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为犯罪分子所利用。

作为犯罪的武器,并不是大多数人在生产生活中常用的工具。由县、市公安局提出,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可根据本省实际,通知各地内控实施管制刀具的具体品种和样式。

二、生产控制范围内的刀具工厂、车间,国营、集体管理,县、市机关、个体户,由公社或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送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工具生产许可证”,并凭生产许可证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申领执照,方可生产。跳刀、锁刀和各种匕首,由县、市

以上公安机关应根据需要指定专门工厂进行生产。控制范围内的工具应由生产工厂和车间刻上商标和编号(序列号或批号)。无商标和编号的不得销售,经销单位不得进货。违反规定销售无标识、无编号管制刀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刀身长度小于七厘米、刀尖超过四十五度的生产生活刀具不在管制范围内,但生产单位应本着兼顾产品销售和社会后果的原则,根据不同用途,尽量控制刀尖的锋利程度,尽可能增加刀尖的角度,减少犯罪分子对生产生活用具的使用。

设备。

三、属于管制范围的各种刀具,其出口产品(包括残次品、次品)转内销时,应由县、市公安局批准的经营商店凭所需购用证明出售。其中,非生产和生活用品,售后可能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的,要进行改造或回收。

四、凡管制范围内的管制刀具,城镇、市区一律由县、市商业局指定的百货商店、五金店出售;县市供销社指定的供销社五金柜在农村销售。工厂门市部销售管制刀具,须经县、市主管部门审批。上述销售门店由负责审查的县、市主管单位送县、市公安局审批。出售管制刀具的商店

一、购买要设立专门登记簿,出售匕首的,由县、市公安局开具《专用工具购买证》,销售其他管制刀具的凭单位证明(写明购买者或购买者的姓名、用途和数量)购买,并设立专门登记簿(购销登记簿样式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

五、手铐、脚镣、脚镣等戒具由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按规定指定的专门工厂生产和供应;刀具、枪支、匕首等模具和教具,由县级以上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向县、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订购。非法制造、销售武术及刀、刀、枪等模具、教具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产品不提供。

收缴,并给予责任人罚款。发令枪要有用户的合格证购买。禁止生产类似真枪的玩具手枪,违者除没收成品和半成品外,还将被罚款。

六、对一些管制刀具,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有关部门,关系到一些群众的生产生活,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根据《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公安、轻工、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和清理。

管制库存刀具,收缴零散武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做好工厂、车间、经销商店的发证、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管制刀具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一)戒严令第十六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关可以在戒严地区采取管制刀具的特别措施。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

(3)《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4)《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货物名义托运危险货物。禁止乘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7)《典当行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典当行承接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器械。

违反管制刀具管理行为处罚的相关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凶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私藏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携带炸药、雷管、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上车的,参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执行刑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3]28号)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乘车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携带炸药、雷管、枪支子弹或者管制刀具进站乘车罪定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在车站、列车上使用管制刀具进行违法活动,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构成本罪。具体认定是否构成本罪,应综合分析行为人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数额和危害后果。行为人拒不交出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也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数量刚刚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行为人在进站上车后能够主动、完全交出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6)《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而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八)《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三)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者不查验有关证件、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