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评标需要多少专家?

在采购实践中,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政府对服务项目和建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以下是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在工程项目中运用的九个问题,希望能解决你的疑惑!

问: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吗?

答:

当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方式的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问:200万元的装修工程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吗?

答:

当然可以。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标准,但达到工程采购限额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问:项目招标规划设计可以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吗?

如果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是总投资400万以上的综合服务项目,包含一些次要服务,有一个是为整个项目设计的,是否可以先购买规划设计项目,其余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规划设计属于这个项目的前期。请问这样可以吗?

答:

规划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可以。对于规划设计项目,参与投标和响应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城乡规划单位资质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涉及施工图设计的,必须经具有审图资格的设计院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用于施工。因此,规划设计项目不应与其他服务项目捆绑投标(采购),这样的结果只能是联合体投标,操作起来难度更大,也更麻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专业的团队和人员。两个以上项目捆绑在一起,所需资质和人员证书不同,收费标准也不同,给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和后期执行带来诸多困难。部门预算的编制是一个项目,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和具体项目来实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财政管理由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采购方式变更的职权。

问:380万元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多少专家采用竞争性咨询?

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进行邀请招标,比如38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咨询团队需要多少人?是4+1还是2+1?

答:

咨询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 * *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但案件金额达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标准的,咨询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 * *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一人为采购人代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符合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组成《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组成。

问:项目竞争性谈判后发现资格审查有误怎么办?

答: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咨询小组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后确定原评审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交易结果发生变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审查有误、分值计算错误、分项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值不一致、分值被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为异常偏高或者异常偏低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咨询小组未按照咨询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问:平均价格能否作为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基准价?

答:

你不能。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中商品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30%至60%(即权重)。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得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谈判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终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使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最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中的价格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谈判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问:工程项目评标是否有必要采用低价优先法?

答:

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值。

法律依据:

同上。

问:工程装饰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中,价格得分有限制吗?

工程装饰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和竞争性谈判的报价有得分限制吗?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货物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30%至60%,服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10%至30%。你没说工程,那你能告诉我你要几个项目吗?

答:

在以往的成功案例中,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即权重)(即30%),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各方的认可;地方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参考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评标因素和价格权重。

法律依据:

同上。

问:在小型项目的竞争性谈判中,价格点的比例有限制吗?

答:

货物的价格分值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设定:占总分值的比例(即权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即权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存在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本项目采购目标中,材料设备价格比例最高的,应取30%作为价格评审的下限;如果人工费(包括施工和管理人工费)比例最高,则价格评估下限可为10%。通常在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比例中,材料设备会超过50%,在人工(劳务)、材料(材料)、机械(机械)中的比例应该是最高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65 438+0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品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30%至60%,服务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10%。采购项目存在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并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上述规定以外的价格分配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