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正商标异议制度
(非强制性程序)
(a)发送更正通知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如发现异议申请存在需要补正的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本人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向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补正通知书》。
(二)限期改正
异议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的内容进行补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补正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退回商标注册大厅或者以挂号信方式寄送商标局。除要求提供异议副本外,其他补充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3)注意事项
更正后的文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姓名相同的印章。
更正的内容必须按照更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补正期限为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当以商标局出具的信封作为收到日期的证明,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书一并寄送商标局。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