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商标权有哪些?

法律主观性:

确定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确定侵权的构成要件。本质上,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与传统的商标侵权认定没有本质区别。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做的方式和不做的方式。前者如前所述,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者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驰名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记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包括公告板系统经营者随意无视他人上传的驰名商标的行为。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个人的,也可以是大多数人的。2.损害结果。无损害即无责任,损害结果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网络环境下的损害结果是指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商标的知名度手段的损害,商标的淡化,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会损害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关系。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因果关系是指侵犯商标权直接或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只有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4.主观过错。前文已经论述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或者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中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新颁布的针对域名抢注的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在争议成功的三个条件中,域名所有者的恶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法律客观性:

商标权使用中有哪些义务?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负有以下义务:第一,不得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识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法律禁止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第二,不得擅自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变更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商标权是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授予的特殊民事书权,转让的主体和内容必须符合桂东法律。转让注册商标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转让注册商标的协议,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自行转让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四,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单据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