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的突出贡献

2011-2012年刘春田教授作为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中国人民大学专家意见稿的主持人。

刘春田教授曾被聘为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起草小组、修改小组成员,参加了该法的立法工作。在起草工作中,他坚持用民法的思想、理念、基本原理和方法去统驭作为民事单行法的著作权法,主张建立一个既与民法兼容整合,又能中外通行的著作权规范体系;在处理各类不同著作权关系的设计上,如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问题上,积极推动引入民事法律行为规范,鼓励当事人依据法律,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经约定而非法定,确立各种不同的权利义务,避免事无巨细全由法律规定。这样,就为日后著作权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统合与体系化,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在法律概念的使用上,主张尊重事实,尊重历史传统,尊重民族立法习惯,尊重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做到通俗明白,避免歧义和误解。在版权法与著作权法称谓的选择上,依据上述原则,力主使用“著作权法”用语,为立法所接受。此外,他在立法中也曾和部分专家一起极力反对在著作权法中列入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导致1990年9月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草案中的刑事条款,致使长达三年多对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无法课以刑责,直到1994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相应的补充规定。这也反映了他认识上的局限性。

刘春田教授被聘为商业秘密法起草小组顾问,商标法修改小组顾问,并参与了专利法的修订工作。他的一些建议被立法采纳。比如,将原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终局决定权从专利复审委员会改为人民法院;将原专利法中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所拥有的调处权,改为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纠纷拥有调解职能等。

他受原国家教委委托,创办我国知识产权法专业。1986年,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的建议,原国家教委决定在我国着手开展知识产权法正规高等教育,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率先创办知识产权专业,并于1987年开始招收知识产权专业学位生,至今已连续18年。此外,刘春田教授作为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专业目录设置小组召集人,参与了该目录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