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客体是否适用于外国人?有点迷茫。。。

很模糊——只能说实际问题实际处理过了!那得看情况!明白了!那就是折中主义的原则!感兴趣的,看看吧!

行政法对人的影响

行政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法规对人的约束力。就一般法理学而言,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内涵主要分为三个基本原则,即人道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和折衷主义原则。个人主义的原则是在国民的基础上解释国内法的效力,认为法律对本国人民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但就实际情况而言,对外籍人士实施国内法,由于与居住国主权相冲突,极有可能引发纠纷,因此其内容确实很难具有实用性。

属地主义原则是以领土为基础解释国内法的效力,认为法律的效力应在国家领土范围内,任何人在国内领土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应受国内法的约束。在这个原则下,一旦国民离开这个国家,他们的法律就失去了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居住在他们国家的外国人受到他们国家和国际法律和条约的保护,他们的法律不会得到充分执行。因此,采用这一原则也有缺点。

折衷主义原则的内容介于前两个原则之间,既不是绝对的个人主义,也不是绝对的领土主义。有基本原则,也有灵活的补充规定。一般来说,折中主义是普通国家普遍采用的原则。行政法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分析如下:

(一)以个人主义为基本原则

1.国内法律法规应整体适用于居住在中国的国民,但部分国民因特定原因享有豁免权,可能不受特定法律法规约束。如依法免税或免服兵役。

2.国内法律和条例对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适用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属地原则,居住在国外的普通侨民往往受外国法律管辖,对于宪法中的权利义务和刑法中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可以主要适用国内法。

(2)以属地主义为补充

也就是说,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原则上应受本国法律和条例的约束,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1.国内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或条款明确只适用于国内国民,而不适用于外国人,或者对外国人的适用有限制。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外国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因为普通国家在国内法中对外国人不采取完全平等待遇的原则,而是采取对等原则,所以外国人在国内法中所能享有的权利自然是有限的。如土地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诉讼权等。,必须取决于该国是否与自己有外交关系,是否缔结了互惠条约,是否有国际公约和惯例可循。至于公法上的一些权利,只有国民或公民才能享有,即使是归化的人也不能拥有或受到限制,外国人当然也不能享有。

2.国内法规定不适用于享有域外权利的外国人,如外国元首、外交官等,这是根据国际惯例形成的传统,以示对外国的尊重,便于执行外交职责。

以上内容是从理论层面对行政法对人的作用的一般性说明。可见其本质是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与国际法密切相关,需要参照国际法理论进行解释。就实际情况而言,由于行政权力的客体极其广泛,行政法规对人的作用总体上也是极其普遍的。有些法规甚至约束普通人,而作为法规的对象,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政府组织。个别行政法规由于其内容的特殊性,往往受到不同对象的约束,即其调整的对象可能具有资格。总之,行政法规对人的效力及其适用范围取决于法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