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中的“驰名”是什么意思?
详细介绍:
“驰名商标”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承诺对驰名商标给予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常规称谓,而汉语中的“驰名”本来是作为动词使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是作为名词使用。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相对应的词是“名牌”,但两者只是相似而不相同。第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相当大的区域内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没有地方驰名商标,而“著名商标”又分为“国家著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和“地方著名商标”;第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而著名品牌有时不指商标,可能指企业名称;第三,中国名牌的认定至今没有规律可循,只是大众的生活语言。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未经其认定不能称为“驰名商标”;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至今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立法,而驰名商标却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相关人员。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一)证明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期限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金额等相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