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权的撤销与无效制度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后,由于种种原因,商标权已失去继续保护的基础,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商标权的取得不存在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有效。撤销的原因通常是由于商标未被使用或商标使用不规范造成的。
商标权无效是指因商标权的取得存在瑕疵,该商标权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在于:
(1)原因不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原因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时限不同。有撤销原因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无法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时间限制。缺乏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或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对于恶意侵害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前者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在先权利人请求无效宣告的权利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我国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原因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失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做出撤销决定之日起终止。
无效原因在商标权取得时就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撤销商标权的原因包括:
(一)变更注册商标或者该商标的注册项目。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的注册项目包括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识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和注册事项,否则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方不能取得商标权,而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转让方的商标权也将被撤销。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寿命在于使用而非注册。商标受到保护的原因不是商标本身的形式,而是它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如果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保护的必要,还会妨碍他人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未连续使用的,可以撤销,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能提供证据材料使用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因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注册商标不能使用或者停止使用。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其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非常重要,不可掉以轻心。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和我们的有形财产一样,值得我们关注。相信你可以从最近的相关新闻中看到,行业逐渐成熟,知识产权纠纷频频出现。所以各位申请人要重视起来,做好前期的维护工作,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请注意自己注册商标的状态,及时跟踪,也要注意商标局出具文件的时间,以免耽误答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