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的商标事项代理业务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
一、备案主体
可以向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经工商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其业务范围中应当包括“商标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
二、备案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直接备案,也可以邮寄备案。
直接提交的,商标局应当对按要求填写的备案表和送检的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留存送检文件副本。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经注册机关盖章或者公证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直接提交的,在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专门受理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的,将备案材料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厦收件部,邮政编码100055。
三。商标代理机构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备案时,应当填写《商标代理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并由商标代理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下同),并提交下列文件:
(1)经登记机关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商标代理机构变更记录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商标代理机构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变更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或经登记机关盖章的变更证明复印件,或经公证的变更证明复印件;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3.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变更其他备案事项的,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2.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动词 (verb的缩写)商标代理机构的合并和备案
备案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合并登记手续。商标代理机构逾期不办理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办理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应当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合并备案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机关出具的合并登记证明,或者经登记机关盖章的合并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合并登记证明复印件;
(2)合并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其他备案事项同时变更的,按照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备案办理。
六、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备案/和解
商标代理机构注销、变更工商登记、停止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就未完成的代理事项签订终止协议,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签订转委托协议。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注册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备案/和解。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销备案/和解,应当填写注销备案/和解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或变更登记证明,或经登记机关盖章的上述证明复印件,或经公证的上述证明复印件;
(2)仅用于结算的,应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上述身份证件的公证复印件,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
(三)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于结算,拖欠的费用应当及时补足,预付款有余额的,商标局清算后予以返还;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外的账户的,应当附单独的说明材料。
被撤销备案/和解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直接向商标申请人送达相关文件或者按照《委托人直接收到相关文件通知书》办理;商标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文书的送达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七。工作时限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商标代理机构补正,合格的,予以备案。
八。手续费
商标代理机构不需要支付申请费用。
九。备案信息的公布
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由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X.补充条款
2004年5月1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