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刘淇省长
2065438+2008年5月9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为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省政府决定废止《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第2004号令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3日161)。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