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法律解析:消费者权益又称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的统称。消费者利益由各种利益因素构成,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处方利益和环境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详见《消费欺诈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法律依据:消费者欺诈处罚办法

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一)销售掺杂使假、假冒伪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重量不足的;

(三)销售“次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并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或者实物样品销售商品;

(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七)利用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八)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证明不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承担欺骗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一)出售失效或者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销售假冒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五)销售假冒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骚扰、揭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和平相处,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打扰他人的私生活;

(二)进入、拍照、窥视他人住宅、旅馆房间等私人空间的;

(三)拍摄、偷窥、窃听、泄露他人私人活动的;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处的;

(5)处理他人隐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