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没有经过我的同意;二是为了利益。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其同意,将他人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籍封面、印刷日历等。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权和制作、使用肖像权的专有权。
(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权或者损害、玷污其肖像权。
1.肖像制作专有权
就摄影而言,就是通过摄影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并将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人像的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包括:第一,肖像所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会的需要,决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或者让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二,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或授权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我们在理解“肖像权”时,往往认为只要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公开,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严格意义上应该理解为,肖像制作专有权是否侵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许可。如果是未经许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为目的,也不会侵犯肖像权人的直接利益,那么也构成侵犯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师而言,只要你把相机对准一个自然人进行人像摄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强行拍照,就是侵权。
2.肖像权的独家使用权
肖像一旦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就独立于世界,可以被人支配和利用。虽然肖像的使用价值具有普遍意义,但只有肖像所有者才能享有其专用权。其基本内容是:
第一,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获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为此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
3.维护肖像利益的权利
肖像利益是公民专属的人格利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侵犯。内容如下:第一,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第二,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第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损坏、玷污、丑化、歪曲自己的肖像。总的原则是:公民复制自己形象的权利——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介和空间复制自己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扩展数据:
使用“葛优躺”表情符号侵犯肖像权;
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各类官方、微信官方账号文章利用演员剧照制作“表情包”,包括照片、动画,烘托气氛、吸引读者的现象非常普遍。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演员葛优诉eLong.com关伟使用《葛优躺》剧照侵犯肖像权一案。
eLong.com微博因使用“葛优躺”被起诉。
葛优是我国著名的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饰演季春生(次子)。他的角色特点是懒,吃的骗,喝的骗。剧中彻底瘫在沙发上的角色轻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网络热词。
艺龙。com是知名的旅游信息服务网站。2016年7月25日,鳄龙。com在其新浪官方微博“鳄龙旅游网”发布了“葛优躺”的图文微博。以带台词的图片形式,在每张图片上加了字幕,把“葛优躺”的介绍代入到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中。
葛优认为,鳄龙未经授权加工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容易被众多观众和消费者误认为是鳄龙的代言人,或者与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其遭受外界诸多误解,请求判令鳄龙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654.38+0000元。
法院认为:
人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再现于物质载体上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复制、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其载体包括人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角色。当普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的真实外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也是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我爱我家》中的“葛优躺”模式确实形成了独特的网络称谓,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但普通大众看到这种模式,除了剧目和角色,难免会联想到葛优本人。这种行为形象也构成了葛优的肖像内容,并不像鳄龙所说的那样完全没有肖像性质。
即使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上的热点,商家也不应该明显地将相关图片用于商业用途,否则仍将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肖像权
参考资料:
人民网-用“葛优躺”表情包侵犯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