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或由单位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 

1.在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第二章 权属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门投资(或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产权管理,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第八条 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由单位享有。第九条 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第十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单位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第十一条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属单位所有。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或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成果归接收单位或学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享。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用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规章,指导、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解及处理局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

(四)协助局属单位或配合其它执法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系统外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负责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单位的专利或鉴定申请、商标注册、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认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明确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诉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