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漆廊坊开区法律顾问是谁?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一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L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廊坊市开发区启源小区。
委托代理人:Z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廊坊开发区齐园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邓发装饰大世界139号五金馆业主,住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李翊君7-3-511号。
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津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在我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丙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3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我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依法撤回上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