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严重性如何?
法律分析: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严重性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