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起诉厂家还是零售商?

法律主观性:

两者都可以被起诉;认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过程有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主张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一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注册商标;二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两者结合构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决定了商标侵权行为与被控侵权客体进行比较的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指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客体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等重要,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另一个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或者近似。通过认定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控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被撤销前的注册商标应当受到保护。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经过法定程序和严格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成立后,在被撤销前,即使认为该商标注册不当,也应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撤销前作出并执行的决定,不溯及既往。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宽限期内,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申请续展,或者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在此期间他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续展并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所述,他人侵犯商标可以通过起诉来解决,但是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确定起诉的对象。只要双方都有责任,就可以起诉。所以办案有其法律依据,必须按照流程进行。

法律客观性: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