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提出“撤销三项申请”后该怎么办?

所谓“申请撤销三年”,是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撤销的简称。是指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他人依法撤销的申请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退三申请”可以由任何人、任何单位提出,申请主体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实践中,被提出“撤回三次申请”的注册商标比比皆是。而如果你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三年以上,从未实际使用过,你也面临着被他人“撤销”的风险,这一点应该引起重视。当然,如果你的商标已经被申请撤销,也不要紧张,因为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被撤销。如果你能在被申请撤销后及时收集整理证据,你的商标将继续有效,可以正常使用。商标撤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