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07年3月17日正式实施,细化了《消法》的规定。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系统。以下是2017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标准。欢迎阅读。

2017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将实施。这些种类的货物不适用。

?疯狂扫货后你后悔卖药了吗?每年各种购物季过后,身边总有?剁手的人?发出这声叹息。于是,一波回归是必然的。但在退货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和商家各有各的原因,导致问题难以解决。

3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对网购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商品完好标准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有哪些商品可以退货?什么不能退?回程运费谁来承担?积分和礼物呢?这些措施被明确规定以避免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诉讼。我们在调解方面也很容易操作。?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说。

2017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新规解读:七类商品不适用吗?七天无理由退货?

对于网购者来说,七天无理由退货吗?不陌生。淘宝、网易考拉、JD.COM等网购平台已经做起来了?无忧退货?还是?无理由退货?承诺。但实际操作中,一些网店以各种理由拒绝。

去年张先生在网上买了一套瓷器茶具,图中的鲜粉青色和手中的蓝灰色差别不大。?商家明明说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一说到退货,对方立马翻脸扔锅。有色差很正常,光线角度不对。简而言之就是不退。?张先生说。

记者查阅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去年的网购投诉案例发现,虽然数量明显低于前两年,但仍有市民投诉?退货难吗?其重点是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产品。

?此前《消法》也明确商家和平台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但对于如何判断商品是否完好,是否影响二次销售,商家有很多话要说。?周丽娟说,“措施”对吗?货物状况良好?已经解释过了。此外,调整了网购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这四类商品是:

消费者定制的商品;新鲜易腐货物;消费者在线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投递的报纸、期刊等。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免于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拆封后易改变商品性质、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如化妆品、未启封的食品保健品、计划生育用品、个人用品等;激活或试用后价值大幅贬值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临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经明确说明的瑕疵商品。

?七天?意思是从签收的第二天算起。

说起网购退货,记者在微信朋友圈做了一个小调查。

主要有两个问题:网上退货方便吗?退货过程中有哪些bug(漏洞)?参与讨论的10多位伙伴表示,只要在大平台购物,退货非常方便,但有三个人质疑?不退积分和代金券合理吗?

记者了解到,为了吸引消费者,大部分网购平台都会推出各种优惠活动,比如发放代金券或优惠券,有的平台可以用消费积分抵扣商品价值。但商家在处理退货时,不返还非现金支付凭证。《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以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商品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消费者退货后,以相应的形式予以返还。

在网购无理由退货的健身操上,《办法》明确规定了退货退款的时间。其中?七天?是指从签字后的第二天算起;商家对退货商品应当自签收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办法》还明确了二次销售的原则:可以无理由完全恢复初始销售状态的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商品无理由退货后再次销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

记者了解到,每个电商平台对二次销售的处理都不一样。对于具备二次销售条件的产品,大部分电商选择不做任何通知直接销售。也有少数电商会单独处理。比如亚马逊收回退货后,会引入新的销售渠道,并根据商品情况进行分类,给予消费者不同的折扣。

市场观察

电商说新规对它合适?几乎没有影响?

《办法》对电子商务有哪些影响?昨日,记者采访业内人士发现,在《办法》的影响下,很少有商家会调整不合理退货规则。

?基本上没关系。我们算淘宝第一家开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店。只要衣服没有被弄脏或者损坏,即使没有吊牌,衣服开了,扣子掉了,或者胸针或者皮带有问题,基本上都可以退货。?一家女装店的老板娘在高新区开了实体店,也在网上卖货。?开网店最重要的是客户评价,因为一点瑕疵不退货就转身让你差评,不划算。这笔账谁都能算清楚。?

昨日,记者查看了Suning.cn、JD.COM、淘宝等电商平台,发现商品页面均标注?你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和退货规则也有详细说明。

?此前有律师认为,电商平台规定手机、电脑不能退货,是霸王条款。这次《办法》的实施,电商平台只要明码标价就是合法的。?鄞州消保委公益律师团律师孔德敏解释说。

对于消费者购买的电子产品,无论是外观缺陷还是功能缺陷都很难退货。孔德敏建议这种情况应该适用吗?三包?政策,而不是无理由退货条款。

电子商务平台建立?退货区?

退货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二次销售,一直备受争议。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商家会将退货转卖。在数码产品领域,一些回收的手机经过处理后会作为新机出售,减少商家和企业的损失。但是,消费者可能不知道。

?办法明确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商品的二次销售,起到了平衡消费者和商家利益的作用,对消费者是有害的。后悔权?保护进一步明确了。?孔德敏说,?《办法》明确规定,无理由不能完全恢复初始状态的商品,必须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构成消费欺诈。?

另外,有学者和市民建议,每个电商平台都要成立?退货区?让消费者有知情权;提供一定的优惠让消费者自主选择。

工商总局令第90号《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全文

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2017 65438 10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发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指导、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无论是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还是网络商品销售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做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下列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商品;

(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报刊投递。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免于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开箱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开箱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

(二)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幅度减损的;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有缺陷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一件商品能够保持原有的质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齐全的,视为完好。

消费者基于检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进行合理调试以确认商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

第九条超出检查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需要使用商品,商品价值大幅贬值的,视为商品状况不良。具体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破损;

(二)电子电器类:擅自维修、涂改、销毁、变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签、机器序列号等。,具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使用痕迹,或者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用品:商标标识被去除、标识被切割、商品被污染或损坏。

第三章退货程序

第十条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的,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送退货通知。

七天期限从消费者签收货物的次日起算。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

消费者获取上述信息后应及时退货,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消费者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和赠品一并退回。

礼品包括实物礼品、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的,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将已支付的价款返还消费者。

第十四条退款方式应当与所购物品的支付方式相比较。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以各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根据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退还。

除经消费者明确同意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消费者以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以相应的形式向消费者返还商品。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支付方式购买商品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退还手续费。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使用信用卡支付,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退货价格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为准。

如果套餐内部分商品或全额折扣活动退货,导致无法享受折扣,则按照购买时每件商品的价格进行结算,退款多,补贴少。

第十八条因退货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消费者参加符合一定条件的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无法达到免运费活动的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得限制消费者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经消费者同意上门取货。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予以明示。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没有确认的,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无理由拒绝七日退货。

第二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在七日内无理由返还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其平台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和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制度,在其平台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对其平台上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停止向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因退货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进行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检查和处理程序。

七天无理由完全恢复初始销售状态的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无理由连续七天不能完全恢复初始销售状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确标注商品的实际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其建立健全先行先问和先行赔付制度,依法履行对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和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无理由七日不适用商品范围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而拒绝退货,或者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验货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自收到退货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将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还消费者的。

第三十二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或者未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无正当理由不能完全恢复初始状态的商品,未以显著方式明示商品实际状况,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和进行调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网络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经营者通过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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