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保健品和药品内包装生产日期的规定
保健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应当显著标注在产品标签上,字号不得小于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在同一显示页面上。
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蛋白类固体饮料、植物类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和风味类固体饮料,以及添加食用菌的固体饮料的最小销售单位,在同一展示页面上还应当标注“本品不能替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面积不得小于其面积的20%。预警信息文本应采用粗体字打印,并与预警信息区域的背景有明显的色差。
固体饮料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不得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表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患者、有营养风险或者营养不良的人群等特定人群,不得使用生产工艺和原料的名称表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和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特殊需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