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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全省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紧急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四届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切实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我市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的重要性。这次调整低收入家庭补助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政治上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安排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生活,为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提供社会救助。
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金额。从2007年6月5438+10月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月补助水平。提高低保标准:市直机关居民由目前的每人每月1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县区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以上;农村村民从目前的平均每人每月113元增加到130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增加补差金额:城镇居民低保补差金额每人每月增加15元,即每人每月补差金额达到65元以上;农村村民低保月均补差金额增加5元,即月均补差金额在35元以上。
第三,做好补贴资金的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保障人数,按照提高补助水平后所需资金统筹安排,决不能因为提高补助水平而让大量低收入人员知难而退。当前当务之急是做好资金测算和筹集工作,确保今年6月5438+10月按提高后的补助水平足额发放低保资金。
第四,认真解决难题。这次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抽调精干人员,充实人员,突击完成任务。
五、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以动态管理为主线,切实规范家庭收入审核,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不断完善低保管理,在动态管理下巩固“应保尽保”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