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和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我听说他们俩都得了铜牌。

答: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有四个区别:1)认定机构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所有有争议商标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2)两者认定后的补救措施不同。对于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只请求复审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如果对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重新认定争议商标驰名的事实。如果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鉴定。3)两者影响力差异巨大。我国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此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会根据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加强保护。通过法院案件认定的驰名商标,只由审理案件的特定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认定。相比之下,该鉴定在法院系统或鉴定法院所在地工商部门会有很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实际效果还不确定。4)驰名商标复审或认定的规定不同。就法院而言,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已经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涉案驰名商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如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进行复审。对于工商部门而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驰名商标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经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驰名商标有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不驰名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驰名商标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认定。了解以上差异,企业可以仔细权衡,做出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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