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词

法律主观性:

你好!现就您提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处罚”问题答复如下:您好,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处罚标准问题答复如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为其犯罪,或者为其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求助罪的概念和构成,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的严重行为。,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系统。(四)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所谓“知道”,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用户与IP WAN通过特定的传输通道进行高带宽、高速率的物理连接,进行信息采集和共享。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在一个具有完善的机房设施、优质的网络环境、丰富的带宽资源和运营体验、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使系统安全、可靠、稳定、高效地运行;所谓“网络存储”是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将存储设备连接到一组计算机上,旨在帮助解决存储容量快速增长的需求。简单来说,就是把东西储存在网络上的电脑里。网络存储结构有三种:直接连接存储(DAS)、网络连接存储(NAS)和存储区域网络(SAN)。所谓“通信传输”,是指信息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传输和交换。简单来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它的目的是传递信息。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信息的要求越来越高。本罪是结果犯,需要由“情节严重”构成。什么是“情节严重”,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界定。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通过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自2019 11 10月1)法释[2019]第15号为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网络接入、计算、存储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在线支付、在线预订、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件的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非法信息大量传播”:(一)致使非法视频文件传播二百个以上的;(二)造成非法视频文件以外的非法信息传播二千条以上的;(三)造成违法信息传播,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总量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按相应比例处理;(四)造成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五)致使违法信息通过群成员账号3000个以上的通信群或者关注人账号30000个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的;(六)造成违法信息点击量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七)导致大量违法信息传播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用户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导致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用信息、财产信息泄露五百条以上的;(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泄露5000件以上的;(三)导致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户信息泄露五万条以上的;(四)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相应比例达到相关数量标准的;(五)致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绑架他人的;(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证据灭失的;(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四)致使刑事诉讼受到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第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一)未保存绝大多数用户的日志或者未履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二)两年内多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的;(六)致使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或者信息网络瘫痪的被损坏,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第七条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第八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或者成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分发群,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分发群”。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等引导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以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网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建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累计达到两千个以上的;(三)建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人数达到五人以上或者群成员账号累计达到一千个以上的;(四)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或者发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100多条相关信息;2.向2,000多个用户账户发送相关信息;3.向超过3000个成员的通信群发送相关信息;4.利用社交网络传播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账号累计达到3万个以上;(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受过行政处罚的;(七)其他严重情节。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实施了相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的;(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数据销毁等手段,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晓的情形。第十二条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利用广告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的;(六)救助对象实施的犯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严重情节。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核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受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决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第十四条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对单位并处罚金。第十五条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第十六条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两年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受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第十七条因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从事职业;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宣告禁止令。第十八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罚金。第十九条本解释自2019 1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