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大系统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受企业、投资者和群众首问的工商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人),履行首问责任制。

第三,第一个提问者要认真接待和处理外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需要处理的事项,凡是对本岗位负责,能够一次性解决的事项,必须一次性解决。

四、外来人员提出的问题和事项涉及其他岗位或其他内部部门的,第一提问者应负责帮助联系并做好接待工作。

五、外来人员的事项涉及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时,首次提问者应妥善解释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六、耐心回答外来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误导;对企业、投资者、群众漠不关心,甚至推诿拒绝,根据其情况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七、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一、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为我市经济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根据省、市关于落实“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使企业(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名称预先核准权;动产抵押物登记、经济合同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管理和审批;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纠纷等工商管理职能。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实行一站式办公;利用报纸、电子触摸屏、网站、公告栏等形式,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及企业、外资、商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中相关事项的办结时限;公示工商行政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在服务窗口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来人员提供免费服务指南和咨询服务;应企业和投资者的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免费提供代理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引领服务。

四、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投资者和外来人员申办各类登记审批事项,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努力缩短时限。也就是在手续齐全,证件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地方。

1,3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答复结果(法定时限10日内);

2.各类企业工商登记应在15天内完成(法定时限45天内);

3.变更、注销登记应在10日内完成(法定时限30日内);

4.市场名称预先核准在3日内完成(法定时限30日内);

5.动产抵押物登记在5日内完成;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开业、变更、注销登记3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完成(法定时限7日内);

7.15日内(法定期限30日内)完成有限公司的设立;有限公司变更注销登记应在10日内完成(法定期限30日内);

8.受理商标申办的指定印刷单位在7日内完成;对指定商标印刷单位年检和照片检查的申办受理,应在2日内完成。

9、确认广告经营资格,3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经营登记证》、《临时广告登记证》和《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发布前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3日作出是否发布的决定;

10.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行为立案的答复,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1.接到消费者投诉后,依法处理,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当日内处理完毕;一般消费者投诉应在7天内答复(法定时限10天内)。

五、为企业、投资者和外来人员办事,应做到文明、热情、快速、准确,或耐心解释和说明。

六、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失信责任:

(1)办理营业执照(证)的,对手续齐全、证件齐全的,应当受理审批,但不受理审批,在承诺时限内不核发证照核对事项的;

(二)未认真审核申请营业执照(证)的有关文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三)对经济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查处、处理不当或者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四)不按承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违反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其他服务承诺的。

七、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解释。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保证各项行政执法工作规范、便捷、高效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是限时办结制,是根据审批事项的复杂程度,对所有工作环节和程序进行量化和细化,分别规定办理时限,确保企业和投资者申报事项能够如期办结的高效服务制度。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所有注册申请。符合条件且证件、证书齐全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具体办理时限如下:

1.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3日内(工作日,下同)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回复结果(法定时限内10日内);办理各类企业的工商登记,在15日内(法定时限45日内)核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与申请核准登记一致、内容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在10日内(法定时限为30日)审核完成企业提交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2、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7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证件进行审查并齐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3日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

3、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完备,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并办结。

4、具备合法条件,证件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在7日内依法审核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证件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的,核发《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店(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并在5日内审核完毕;发布前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发布的决定。

5、接到投诉、举报后,在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6、接到消费者投诉、申诉、关于生鲜农副产品消费的投诉,当天处理完毕;一般消费者投诉应在7天内答复(法定时限10天内)。

四、对申请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业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而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解释。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人员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失职追究制度是一种因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而追究企业、投资者和群众责任的工作制度。

三、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失职行为:

1,申请营业执照(证)齐全、手续完备、证件齐全,无其他正当理由不予批准的;

2、凡未在规定时限内颁发许可证(证)和行政审批事项的;

3.未认真审核申请营业执照(证)的有关文件,未履行法定程序,错发营业执照的;

4、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材料丢失,造成后果的;

5、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因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等原因,造成错案的;

6、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而未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行为。

四、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情节轻微,未给企业、投资者和外来办事人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责令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在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2、情节严重,给企业、投资者和外来人员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系统内通报,并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

3、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一、为加强执法监督,保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根据省、市关于实施“六项制度”优化服务环境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负面备案制,就是将不予备案的理由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备案,以备日后查询,并作为对那些不符合审批条件、有争议的事项追究责任的依据。

三是各级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受理企业登记、办理商标印制单位核准、广告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事项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向企业说明理由。,并依法给予引导。

四、设立“负面备案表”,设置申请审批、负面理由、申请人签名、受理机构和承办人员、主管领导等栏目。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有争议的审批事项,由承办人负责填写负面备案表,一式四份,报同级法制机构,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构。

六、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建立负面备案档案,加强备案材料管理,并提供参考服务。同时负责负面备案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处理。

七、对不执行本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八、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解释。1.为方便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办事,更好地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化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自由代理制度是处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事务。第一受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免费代理企业、投资者和群众申报事项,最大限度缩短办理时间。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免费代理的范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投资者和群众自行办理申请有困难的事项,在法定收费之外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需要与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的与企业和投资者登记注册有关的事项;

2、企业和投资者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称号过程中需免费办理;

3、免费代理企业申报省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的申报;

4.需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广告业务;

5.其他应当免费办理的事项。

四、凡应由企业、投资者和群众免费办理的事项,一律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5.对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应免费办理而未免费办理的问题,一经查实,将按照查处“不作为”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同级免费代办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