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将颜色组合商标定义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因此,颜色组合商标只保护颜色组合的商标成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按一定比例、按一定排列顺序组成的商标,不仅能给人以美感,而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起到表明商品和服务来源、区分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