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假冒商标案件
为什么不创造自己的品牌,而不是侵犯别人的商标?近日,中国知名鞋类商标“百丽”所有人丽华鞋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丽华公司)起诉南山区某个体户侵犯该商标,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调查。个体户和小企业被知名大公司起诉商标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也为一些个体户和小企业的经营行为敲响了警钟。滥用“百丽”商标引发诉讼
据了解,丽华公司是百丽、百丽、百丽的商标所有人,其中百丽、百丽也是中国公认的驰名商标。
据丽华公司投诉,南山区某个体商店一直以批发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丽华公司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产品,即该店销售的鞋类产品未经丽华公司授权生产,却使用百丽、百丽、百丽等商标,严重侵犯了丽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去年5月31日,丽华公司对该个体店铺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深圳市公证处和丽华公司的公证员委托代理人在个体商店购买了两双“百丽”女鞋,并当场取得了销售收据、POS凭条和贵宾卡。公证人将购买的货物封存起来。
后丽华公司将个体商店老板杨某诉至南山法院,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丽华公司也向福田法院起诉杨某,原因是杨某在福田区另一家门店也有同样的行为。个别店家也承认侵权。
南山法院第一次开庭时,杨没有出庭。一审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行为。一审认为,个别店铺销售的女鞋显著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丽华公司的“百丽”、“百丽”相同,未经丽华公司许可,属于侵权行为。据此,南山法院判决杨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判决杨某赔偿15000元。一审判决后,杨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开庭时,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出庭。据法院介绍,福田区的诉讼还判决杨某赔偿15000元,杨某也提出上诉。
昨日开庭时,杨承认自己的行为侵权,但同时认为这些鞋子有合法来源,是从广州某公司进口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同时,丽华公司在福田和南山同时提起诉讼,是同一诉讼和上诉的重复。
丽华公司主张,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女鞋具有“合法来源”,即使货物是从广州某公司进口的,也只能说明侵权货物是进口的,来源仍然是非法的。对于“重复诉讼”的说法,丽华鞋业表示,虽然所有的诉讼都是针对杨的,但代表的是两家个体店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昨日,双方表示愿意调解,但未能当庭达成调解。此案仍在审理中。
2-大品牌也在大品牌旁边看七匹狼的商标侵权。
4月27日上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七匹狼公司侵犯高知公司商标专用权,赔偿高知公司20万元。原告是世界著名服装和配饰品牌“蔻驰”的所有者,并注册了其图形商标。原告称,七匹狼未经授权在其鞋子上使用高知商标,并在全国多个城市销售,构成商标侵权。
七匹狼回复称,该设计作为装饰使用,其主要作用不是为了区分商品来源,不属于标识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另外,“七匹狼”明显使用了“七匹狼”的商标。最后,法院认为,“七匹狼”使用该图案会导致商标误认,且“七匹狼”的字母C组合明显构成与涉案原告高知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图案,因而侵犯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近年来,出现了许多模仿名牌或邻近名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试图走捷径赚钱的案例。但作为国内知名品牌,模仿国际品牌的并不多见。中国市场的矛盾之处在于,消费者喜欢外国品牌。企业喜欢上国外的品牌,不想努力去创造品牌。所以明明是国货却要和国外商标品牌套近乎,而我们本土品牌却陷入低谷,增长缓慢。推动商标转让市场繁荣的深层目的是希望中国企业能够发展自己的文化,打造自己的商标品牌,拥有自己的商标故事。不能一直模仿,永远不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