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争议的解决需要理性和谨慎。
5438年6月+2005年2月,蒙牛乳业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河南某乳业公司的“酸奶”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酸奶”相同的品牌,而且在包装装潢上与原告“酸奶”饮料相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次年2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酸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判决作出后,三鹿、伊利、光明等多家乳企表示反对,并向内蒙古高院提交了异议。因为这样一来,行业内的企业就失去了“酸奶”的使用权。其中5人在8月份向内蒙古高院提交了反对证据。几家企业认为,呼和浩特中院认定“酸奶”为蒙牛公司未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错误判决,要求更正。
专家认为,抢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之所以愈演愈烈,与以往执法部门对类似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密切相关。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法院,只要商标注册人能提供商标注册证,一般都会因为他人使用的文字与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而受到处罚。而在此期间,同行企业的异议以及该商标是否属于涉及“通用名称”的注册不当商标等事实因素,几乎从未被全面考虑。
“‘通用名称’商标之争往往涉及整个行业的发展秩序,迅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遏制抢注当然是关键。但是,在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之前,执法部门应当理性审慎地处理‘通用名称’商标纠纷,采取措施应对不正当竞争。”廖还建议,目前行业内避免“通用名称”被抢注最有效的措施是由各行业协会或商会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异议申请,使被抢注的商标无法取得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