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关系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你好,从法律角度或者规范角度来说,每个产品或者商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理论认为,商品名称是指用来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商品名称,可分为通用名称和专用名称。

将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进行对比可以知道,一般来说,同一商品的名称不会与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相冲突。理由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如果用于称呼该商品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商业习惯或者语言规范,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则该名称不能核准注册为商标;或者反之亦然,达拉斯到观众席特殊情况下,只有当商品名称不是通用名称,而是新名称或专有名称时,才能核准注册为商标。

商品名称和作为商标元素的文字组成的商品商标,都是用在商品上的简明文字,都处于醒目的状态。商品名称处于醒目状态,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种类及其主要原料或功能。商标处于醒目状态,方便消费者辨别商品来源,也告诉消费者商品质量。

相关法律:《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