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授权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辽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工商、科技、新闻单位等行政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第五条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产品生产者;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计量测试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七)产品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利用国(境)外目标;
(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四)近三年内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内产品有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的;
(六)近三年内产品有重大质量事故的;
(七)商标侵权、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记录;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七条辽宁名牌产品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辽宁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和意见报辽宁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备案。
对前款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直接受理。第八条辽宁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经评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初步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辽宁省品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正式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为辽宁名牌产品。第九条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的原则。鉴定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辽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辽宁名牌产品的规定;不接受申请人的财物。第十一条对经认定的辽宁名牌产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予辽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公告。
《辽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二条辽宁名牌产品称号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辽宁省名牌产品所有人可以向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的,视为放弃续展。